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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大连启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现货诈骗!!珍爱生命,远离现货!

作者: 来源:2016-07-07 21:35:43 我要评论(0)

 我的受骗的经过大致是:几个月前加入了一个名叫华夏散户联盟的股票群(现已解散),它是以一个QQ名称为天道-佐手(自称叶卫东)为首的群,每天在51VV直播间讲课,都是股票知识,以此骗取我们的信任,后来在2016年4月开始以朋友身份打着现货沥青的高收益性,买涨和买跌都可以赚钱,几乎稳赚不赔的幌子,并不时发送沥青交易获利截图(实质为虚拟交易截图,从未说明)的方式将我招揽进现货交易。在其推荐的大连启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开户(账号为:139918000638402),先后在其所谓的现货投资高手王星老师、秋雨老师、皓然老师的QQ指引下进行系列买卖的操作,其不时信誓旦旦说保证赚钱,要求必须有执行力,或促使频繁交易缴纳高昂手续费,短短10多天时间通过交易亏损101489元。

  我和其他受骗客户在仔细了解了这间公司的所作所为,震惊地发现了这整个过程就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新型骗局!是一个吃人不吐骨头、让你倾家荡产的骗局。作为投资人,我们知道投资有风险,但根本就不知道风险能达到能几天之内,乃至几分钟的时间使人倾家荡产。

  我们维权者认为,大连启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员工,涉嫌构成了网络诈骗、非法经营。

  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处长胡经生曾说:“大宗商品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交易,通过配套服务来盈利,而不是通过交易盈利,通过交易盈利是证券、期货市场做的。”我们需要“金融创新”,“创新”本来是一个褒义词。但大连启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为了交易盈利,把这种“创新”放在了与现有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擦边球的境地上,导致了许多老百姓倾家荡产,成为新型难民。

  各骗子交易所的诈骗犯们请注意:

  你们的所有交易所难道不符合“集中竞价、电子撮合、匿名交易、做市商”等集中交易方式吗?

  1、你们说没有“匿名交易”,难道你们和受害人联系的时候是实名制吗?

  2、你们说没有“电子撮合”难道你们是在实体市场做的面对面交易吗?我们所有的受害者有谁不是在网上和你们的交易系统进行“电子撮合”被绞杀涉骗的呢?

  3、你们说没有“集中交易”,那么一口价有和受害议价的吗?你们连续下单、反复下单,躲在后台冒充对手客户,难道不是集中式合约交易?难道?不是做的伪市商吗?

  4、你们说没有“虚拟交易”,那么你们的几十倍、上百倍的虚拟保证金“以小博大”难道是真金白银吗?

  5、你们说做的是现货交易,那么你们有实体市场吗?有实物交割吗?有实名挂牌吗?有100%现金交易吗?运行的是T+5模式吗?

  6、你们敢让我们随机抽查100个客户的交易记录,验证实物交割吗?你们的物流货单有吗?你们的供应商有吗?

  7、你们敢说你们有价格定价权吗?

  8、你们敢说你们不是对赌绞杀客户吗?

  9、你们敢说客户头寸(亏损)不是100%用于会员居间商分赃,反过来剌激他们绞尽脑汁、挖空心思去设局诈骗吗?

  10、你们敢公开帐面资金流向吗?

  11、你们敢公开你们的软件提供商吗?

  12、你们敢公开你们的交易系统服务器吗?

  13、你们敢和银行去对质你们是实行的银行三方存管吗?

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:(一)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;(二)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;(三)违反法律、法规禁止性规定的。中的第一款和第三款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中的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中的“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”第二款判定合同无效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中的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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